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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和大病期间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2017-06-29 17:37

问:(1)我2011年3月癌症开始治疗病休,单位于4月把我的住房公积金降到*低限,没有按照我上年平均薪酬水平和以往单位交付百分比**。怎样才能要求补缴或补偿? (2)2017年上班后,正常在岗,但单位以社保调整到到7月份为由,仍缴纳的是2011年后历年病假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额度。我1-7月份如何才能要求补缴或补偿? 

答:您好,住房公积金制度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后强制。对于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单位必须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1、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单位确实存在对职工应缴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则职工可以要求单位进行补缴。 2、您可以通过向管理中心进行投诉的方式维权。具体方式如下:(1)、如果单位已经在管理部办 理了**手续,那么应当向**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具体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您可以在网站首页右侧“公积金网点一览表”中查找。(2)、您可以通过网站“我要投诉”一栏留言投诉。